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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援助
8.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
9.基于非歧视原则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的这些技术援助,应特别注意与下列问题的关系:
(a)解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
(b)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项下处理的任一其他问题。
10.上述第8款、第9款提及的技术援助应包括把发展中缔约方供应商的投标与资格文件译为该采购实体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言,除非发达缔约方视此种翻译为负担,但发达缔约方或其实体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就此情况作出解释。
资料中心
11.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业已公布的意向采购通知,属本协议管辖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未来投标的现有资料,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信息中心。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12.考虑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广泛参与的决定”第6款(见BISD26S/203—205页)的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应给予特殊待遇,并对原产于最不发达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的范围内给予特殊待遇。一缔约方也应对来自非本协定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给予本协议意义上的好处。
13.每一发达缔约方在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商利益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在最不发达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提供适当的援助,同样应协助它们遵守有关属于意向采购标的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章和标准。
审议
14.委员会应对本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审议,并每隔3年根据各方提供的有关本条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一次全面审议以评估其有效性。作为每3年审议的组成部分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第3条的规定,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情形,审议本条第4款至6款规定的例外适用是否需要修改或延长。
15.在按第24条第7款规定进行以后的谈判时,发展中缔约方应依据各自经济、财政和贸易情形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第六条 技术规格
1.技术规格旨在说明拟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诸如质量、性能、安全与体积、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签、生产工艺与方法以及与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要求。对此类技术规格的拟订、采纳和执行不得故意和实际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如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规格:
(a)应是有关性能方面而非设计或描述特征方面;
(b)应基于存在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技术规章;公认的国家标准;或建筑守则。
3.除非不能足够准确或清楚地描述采购要求,并且如果有此类“相当于”措辞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否则不应对某一特定商标或商号、专利、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生产商或供应商有要求或提及。
4.各实体在拟订关于一具体采购的技术规格时,不应从与本采购有商业利益的商号寻求和接受实际上排除竞争的建议。
第七条 招标程序
1.各方应保证其实体基于非歧视原则招标程序,并符合第7条至第16条的规定。
2.各实体不应向供应商提供有关一具体采购的信息,避免造成排除竞争的效果。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