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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专项资金、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第四条 集中采购的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不正当方式干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任务,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依法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标准和确认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确认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范围。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七)组织政府采购单位的政策培训。
(八)组织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九)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十)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承办其它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彭水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县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
(五)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县财政局报送采购文件备案以及有关资料、接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咨询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集中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参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依法审定政府采购文件。
(三)制定采购计划,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宜。
(四)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七)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集中采购范围按县财政局每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选用以下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的批准。
第四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通知书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时确定,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重庆商报”、“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彭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彭水县电视台”。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重庆商报”、“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采购文件前,送采购单位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邀请有关部门集体审定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特急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
第二十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在县财政局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指定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招标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采购供应商名单。
(四)拟定开标程序、具体评标办法及标准,并严格保密。
(五)由采购中心派员在县财政局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六)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八)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九)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组织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定标结果公示7天。
(十一)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由采购中心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十二)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采购供应商名单。
(五)拟定开标程序、具体评标办法及标准,并严格保密。
(六)采购中心派员在县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七)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八)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九)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组织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一)定标结果公示7天。
(十二)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由采购中心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十三)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谈判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登记采购供应商名单。
(四)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文件。在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符合资质条件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经县财政局同意,谈判小组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六)组织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过程和存档。
(七)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八)组织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果由采购中心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询价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询价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登记供应商名单。
(四)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在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符合资质条件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经县财政局同意,询价小组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六)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七)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将询价结果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采购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组织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有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
(三)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和存档。
(四)组织采购小组审定谈判结果。
(五)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或成交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采购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采购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二)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三)标的;(四)价款或报酬;(五)付款条件;(六)质量标准;(七)验收标准、方法、费用;(八)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十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政府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报县财政局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中心协助采购单位进行验收。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必须在下达采购任务前两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因特殊情况采购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采购单位出具承诺函,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执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采购发票,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将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各自比例划还采购单位。
第六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彭水县财政局 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