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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2001)18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
非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预算外资金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省财政厅组织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办理。
分散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组织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省级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级次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机构负责制定发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政策,负责审核、汇总和批复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所分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国库处)接收所分管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参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评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汇总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确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审核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审查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合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推动和监管本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政府采购方式等);执行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等。
第十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草拟,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随年度预算编制部署文件一并印发各部门和单位,同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以及“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财政厅在印发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建议通知时,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后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省级政府采购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宜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行文时应予以明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单位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国库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以及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编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时下达给各部门和单位据以执行。
第十三条 汇编政府采购清单。主管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核定的须通过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采购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所辖单位采购清单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追加的预算项目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载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名单及地点等。如无特殊要求和依据,不得点名要求某个供应商或某个品牌的物品。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清单汇总相同采购品目,并制定分期分批采购计划,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据以实施。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活动的实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委托通知书,采购通知书需载明采购方式和完成时间。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属于“拼盘”项目,相关单位应将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三日内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作者:山西省财政局 来源:eNet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