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总结国家审计对国企招标采购的要求,针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探索建立一套“多维围串标识别模型”,总结围串标三大典型表现形式,以企业关联关系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为辅助识别手段,加大投标人围串标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交易市场的公正公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严格规范投标行为,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本文在这一背景下,系统研究围串标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参考一些地方性规章,探索形成了一套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的“多维围串标识别模型”,可针对不同围串标典型表现形式,辅助招标人快速对应识别策略,深度高效开展围串标行为识别。
一、相关法律政策及规章规定的围串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列举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第四十条从“客观事实结果”列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见表1)。
尽管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还未将电子招投标模式下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形式纳入法条规定,但在系统研究政策规章时,笔者看到一些地方性政策已将IP地址、MAC地址等作为识别串通投标的手段之一,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见表2)。
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中的围串标典型情形
围串标行为往往具有较深的隐蔽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实施招标采购的过程中,笔者对于围串标的判定慎之又慎,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标招采购的要求,针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总结出视为围串标行为的三类典型表现形式。
(一)投标硬件信息一致
全流程电子化为招投标活动带来诸多便捷,但同时也势必会滋生新的违法行为。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前两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参考相关地方性规章,在电子化投标的情况下,将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投标硬件信息是否一致,作为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是否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依据。
(二)保证金转出账户一致
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同一包的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由同一银行账户转出,构成投标人相互串标。
随着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的出台,为给投标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减负,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正在推进集中交易担保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以保证金保险代替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担保改革创新,同时衍生出年度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保险费用由同一银行账号转出/支付等构成投标人视为相互串标的新情况。
(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概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围串标典型情形,主要包括文件内容、投标报价两大方向。
1.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实质性响应高度雷同
主要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或相似度高,如投标文件整段内容一致、报告证书编号一致、图片一致等,投标文件错误表述一致、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等。
2.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投标报价的条件下,不同投标人的报价的规律性差异只有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但目前对“规律性”的界定,在实际执行层面仍显得较为宽泛、不好把握。基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集中规模招标采购的长期实践,总结其基本形式,例如:3个及以上的投标人对同一标包的包总报价呈等差数列;3个及以上的投标人在同一包内对同一物料的投标单价呈等差数列;4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内的报价差值呈等差数列等。
三、多维围串标识别模型的建立
基于上述三类围串标典型表现形式,本文立足长期实践,探索出一套“多维围串标识别模型”,包括识别难度、识别深度、识别对象三个维度架构(见图1)。
识别难度对应各典型表现形式的隐蔽程度,可分为难度较小、适中及较大三个等级。识别深度对应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分为重点识别、扩展识别两个等级。识别对象针对聚焦的投标主体范围,分为聚焦群体、全部群体两个等级。
(一)识别难度的三个等级
在总结围串标典型表现形式时,按其行为隐蔽性归类。对于投标硬件信息一致,其判别所需获取的MAC地址等数据信息往往较容易,识别的技术手段也较为完善,故识别难度较小;保证金转出账户一致次之,其难度主要在于在线办理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信息,招标人在实时获取上存在难度;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包含的情形最广,目前的技术识别手段较为局限,对于价格规律性一致的界定也存在一定困难,故识别难度最大。
(二)识别深度的两个等级
重点识别表示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围串标或视为围串标行为的范畴;扩展识别是为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法规规定出发,招标人延展关注的范畴,有此类行为的群体可能存在较大围串标风险(见表3)。
(三)识别对象的两个等级
全部群体是指来参加投标的全部供应商群体;聚焦群体是指应用投标人关联关系筛查的方式,将围串标聚焦的范围缩小,进行着重评审。投标人关联关系筛查,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母子公司不得投同一包等投标无效的情形为索引进行的审查(见表4)。
四、应用模型的围串标识别策略
对于三个维度的各等级,施以不同识别策略。
(一)对于识别难度较小的投标硬件信息一致性
依托自建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在充分尊重所有投标人权利和隐私的前提下,建设投标硬件信息一致性辅助识别功能,并在系统功能健全完善、投标人知悉并允许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基于投标计算机硬件信息的围串标行为评审。供应商投标时,系统自动记录IP地址、计算机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并弹出提示信息告知供应商,经供应商确认后生成记录到投标文件中(见图2)。
评审中,专家主要应用辅助识别功能自动评审。对于重点识别情形“在同一包内,不同投标人生成任意一类投标文件(技术、商务、价格)的计算机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信息全部一致”,按招标文件规定认定为视为围串标行为。对于扩展识别的情形,专家将以此为索引,进一步聚焦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主体,深入核查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其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况。
(二)对于识别难度适中的保证金转出账户一致
投标保证金按常见提交形式,可分为银行汇款、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年度投标保证金或现金等。针对银行汇款、保函形式,专家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提供的保证金办理银行账号信息,存在投同一标包的不同投标人保证金从相同银行账号转出的情况,即属于视为围串标的情形;针对保证保险形式,专家主要审查投同一标包的投标人提供的保证保险费用是否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针对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可在投标人办理后、项目评标前先行自查形成清单,评标时结合清单,重点审查相关投标人是否存在投同一标包的情形,即可有效识别围串标情形。
(三)对于识别难度较大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针对文件内容类异常一致识别,建立专家按“评审要素”分工的评审模式。通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横向比对,同时配以识别对象的聚焦,有效打破在集中规模采购项目投标人多、评审内容量大时,采用按“投标人”分工评审所带来的壁垒。
针对投标报价类规律性一致识别,应用信息化手段辅助识别。依托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等差数列情形的投标报价规律性一致辅助识别功能以及投标报价一致监控功能。评审中,对于重点识别情形,专家可应用辅助识别功能自动评审。平台将自动识别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的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认定为视为围串标行为。
对于扩展识别情形,专家可应用监控功能自动监控到同一包投标报价一致的情况,对其结合包内物资复杂性、报价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深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视为串通投标情况(见图3)。
五、结语
围串标的实质是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联合其他投标人通过行动一致性,例如协商投标报价、协同制作投标文件等方式造成竞争环境失衡,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围串标行为更是涉及多方不同利益主体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多个环节,想从根本上解决围串标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适应新的采购活动形式,加快法律修订,有效明确判定依据;进一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借助大数据及数字化手段,有效认定围串标行为,从而增大处罚力度,更大程度上遏制围串标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标采购公平公正性。
作者:赵宇思 王 健
作者单位: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8期